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兴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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