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黄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黄柳江、苏*、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马**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在中国邮**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苏*在中国邮**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96的账户存款9000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马山县支行新兴分理处,账号:04×××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