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以被告何*提出管辖异议、原告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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