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诉被告阳军土、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元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阳军土、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经原告王**申请,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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