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交通银**柳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5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法院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柳**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