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申请执行柳州**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第一期还款计划,因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陈*依据(2013)鱼民初(一)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限公司(2014)鱼执字第8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