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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市**村村民小组与宜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州市庆远镇龙村村上村村民小组诉被告宜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宜州市庆远镇龙村村上村村民小组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宜州市庆远镇龙村村上村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州市庆远镇龙村村上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州市庆远镇龙村村上村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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