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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玉**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杨**,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谢*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曾志*、马**、胡**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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