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包**与被告甘**、第三人文永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包**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包**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曾**、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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