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海**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熊*、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海**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14元、邮寄费8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39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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