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艺诉被告梁*、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3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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