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作银行与柳州**有限公司、柳州大**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作银行与被告柳州**有限公司、柳州大**限责任公司、张**、张**、雷**、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200元,减半收取16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00元(原告已预交21100元),由柳州**有限公司等七被告共同承担(已给付清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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