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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危险驾驶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3日以(2015)宁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0日,被害人王**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做出(2015)宁刑监字第1号刑事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以被告人廖*的家属代替廖*对其作出真诚的道歉并已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其本人自愿谅解被告人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害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诉人王**撤回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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