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责任公司与江苏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1元,因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责任公司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581元,退回原告291元),由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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