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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