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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诉被告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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