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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南宁铁**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南宁铁**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再审申请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莫**死亡时间是2015年10月21日,并非二审裁定载明的2015年10月11日。(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莫**虽然在二审期间死亡,但二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规定,终结本案诉讼属适用法律错误。(三)陈**为莫**的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陈**有权继承莫**在铁**司的股东资格,且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陈**依法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裁定,裁定二审法院恢复审理;2、判令铁**司提供自2003年4月23日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供其查阅、复制;3、判令铁**司提供自2003年4月23日公司成立至今,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供其查阅、复制;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铁**司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铁**司辩称:陈**不是铁**司股东,无权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请求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表明,铁**司于2003年4月23日成立,股东为唐**和莫**。莫**于2015年10月21日本案二审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股东知情权诉讼是一项权利诉讼,与原告的股东身份不可分离,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莫**作为铁**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但由于莫**在二审期间死亡,陈**不是铁**司股东,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二审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陈**作为莫**的法定继承人,待其成为铁**司股东后,如认为铁**司侵犯其股东知情权,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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