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