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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