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赖*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赖*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付给申请执行人黄**3073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1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11元,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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