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已达成相关协议。原告黄*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