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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凌*、张安心、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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