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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南区黄三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贵港瑞**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贵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黄三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黄**、陈*、李*、钟**、李**、黄承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黄三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黄**、陈*、李*、钟**、李**、黄承池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贵港瑞**限公司,其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黄三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黄**、陈*、李*、钟**、李**、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书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40万元及违约金、一审诉讼费17854元、二审诉讼费17854元,申请执行费16757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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