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锋诉被告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凌*、张安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锋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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