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鸣县**加工厂与被告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鸣县**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武鸣县**加工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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