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艺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4元,减半收取287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37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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