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李**、韦*共同归还给权利人石**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0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利计付),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20元。权利人石**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4)宜法执字第533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审理期间于2013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韦*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xx路xx号xx区10栋1-4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书面请求拍卖被执行人韦*所有的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韦*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xx路xx号xx区x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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