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胜诉被告广西合**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必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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