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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严*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9月29日以纠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纠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3114元,由原告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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