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何**、邹*船诉全州县湘**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邹*船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邹*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邹斌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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