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宾灵,被告郑*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儿子郑**,××××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郑**。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玩游戏并殴打原告,双方感情一般。2012年9月,被告借故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分居至今。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郑**、郑**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甲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非常好,非常了解。夫妻感很好,没有破裂原因。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生育儿子郑**。之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郑**。2012年9月,原、被告在外地务工期间,因发生争吵而分开。原告因丢失手机并变更新号码,双方互联系不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生育了儿子郑**。之后,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组成家庭。婚后,又生育儿子郑**,家庭生活稳定。原、被告外出务工,因发生争吵而分开,并因原告丢失手机并变更新号码,双方互联系不上。原、被告只要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就能化解矛盾,继续巩固美好的家庭,并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无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