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柳州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州市**限责任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516.75元,执行费73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州市**限责任公司财产正被另案处置,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州市**限责任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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