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曾**、杨**、蒙**、四川省**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原告黄**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321元,本院退回原告黄**32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