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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国与曾**、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曾**、杨**、蒙**、四川省**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原告黄**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321元,本院退回原告黄**32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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