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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偿还原告陈**欠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负担],申请执行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陈**同意由被执行人陈*偿还122700元即可(包括120000元欠款,2700元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陈*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32700元。被执行人陈*尚欠申请执行人陈**122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正按协议履行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陈**,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拒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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