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妈永承与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妈永承要求宣告陆**失踪纠纷一案,申请人妈永承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岑高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妈永承诉称,被申请人陆**早年患有××,经常发病,但因为家庭经济非常拮据,一直未去医院检查治疗。被申请人遭受打击后更是每日酗酒,神志不清,靠着申请人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家里的农活全靠兄弟姐妹帮忙。2011年6月4日,同村村民在果地最后见到被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就失踪至今。家人多方寻找打探都没有找到被申请人的踪影,至今仍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陆**失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陆**,男,壮族,1961年6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社马屯158号。妈永承系被申请人陆**的母亲。被申请人陆**常年患有××,经常神志不清。1997年,被申请人陆**与妻子梁**离婚。陆**因受精神刺激于2011年6月4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陆**外出后,妈永承一直由其孙子陆**赡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4日在《广西法治报》发出寻找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陆**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陆**于2011年6月4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在《广西法治报》发出寻找陆**的公告后,陆**仍然没有出现,上述事实有右江区四塘**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故陆**失踪的事实成立。申请人妈永承作为陆**的母亲,向本院申请宣告陆**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陆**为失踪人;

二、指定妈永承为失踪人陆**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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