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董**、何**、珠海市**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宁分公司、汕头市**总公司、北京师**属学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3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董**请求谅解,为保证农民工利益,便于各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