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本院同意其缓交申请,并通知其缓交至2015年4月9日前预交上诉费,上诉人蒙**在规定的缓交期限内未能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蒙**向本院提起上诉时并提出缓交上诉费,但在本院同意其缓交缓交上诉费期限内未能按期预交,因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