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百色市**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特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配合本院对位于百色市龙景区金辰·星河湾第11幢1层05号、2层01、02、03、04、05、06号商铺(房产证号:桂百房权证百字第00068373、00068374号)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以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罗**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拍卖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罗**抵押的财产以清偿欠款。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拍卖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被执行人罗椿年所有的位于百色市龙景区金辰·星河湾第11幢1层05号、2层01、02、03、05、06号商铺(房产证号:桂百房权证百字第00068373、00068374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