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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蒙**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华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内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基础就差,但随着相处时间的长久,双方基本没有感情,又因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经常吵架。原告于2014年10月查出患有左肺型腺癌,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双脚瘫痪、智力障碍、记忆力差等,需要长期请人照料,但原告在患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从不归家,对原告漠不关心,彼此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更加淡薄。2015年3月份,被告搬出另居至今,双方互不往来和联系,并且被告已把户口迁出。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为此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与被告蒙**离婚;

二、原告何**与被告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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