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藤县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藤县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黄**、黄**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藤县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黄**、黄**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藤县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为50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