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乙、黎*甲、黄*甲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至8月25日,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伙同廖*、黎*、谢*、文*、黄*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其中黄*甲、廖*、黎*、谢*、文*五人共筹集1000元作为赌本,搭建敞棚、购置桌子、板凳和赌具,在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忠福村上马寨一野外竹林里开设赌场。该赌场每天分上午场和下午场。上午场由黄*甲与廖*、黎*、谢*、文*为股东,利润各占20%;下午场由黄*乙、黎*甲与黄*丙以在该赌场做工方式入股成为股东,利润除15%交给上午场的五个股东之外,剩余利润三人平分,该赌场由以上股东轮流坐庄抽水、“和利”、望风,相互配合,每天吸引二三十人聚众赌博,黄*甲、黄*乙、黎*甲等人从中抽头渔利。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黄**的行为应当以聚众赌博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至8月25日,被告人黄*甲伙同他人筹集资金作为赌本,搭建敞棚、购置桌子、板凳和赌具,在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忠福村上马寨一野外竹林里开设赌场。该赌场每天分上午场和下午场。上午场由黄*甲等人为股东,利润平分;下午场由黄*乙、黎*甲等人以在该赌场做工方式入股成为股东,利润除15%交给上午场的股东之外,剩余利润平分,该赌场由以上股东轮流坐庄抽水、“和利”、望风,相互配合,每天吸引二三十人聚众赌博,黄*甲、黄*乙、黎*甲等人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梁*、黎*乙、李*、韦*、何*、尹*、吴*、严*、纪*、甘*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对于被告人黄*甲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甲应以聚众赌博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几被告人提供固定的赌博场所,组织、控制多人共同进行赌博活动,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故对于被告人黄*甲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甲、黄*乙、黎*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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