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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以目前证据尚未充分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对被告广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06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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