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陈*关于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银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8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所有的登记在北国用(2014)第B61152号【原证号为:北国用(2012)第C034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位于北海市银滩镇银滩社会主义新农村回建三区11苑C1型4号6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由于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对本案所欠债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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