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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与被执行人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欠款65290.70元偿清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立案前已全部履行义务,未发生实际费用,本院批准免除本案执行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3)银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银执字第250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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