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与伍**、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伍**因与被申请人伍**、谭**、伍**、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立民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伍**再审申请称:(一)根据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结论、刑事强制措施、病历及住院治疗记录等,证明申请人的伤是由被申请人所伤;2、本案如难以做出判决,应先行中止。因此,伍**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3901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护理费6263.29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61181.6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由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伍**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伍**的起诉正确。

综上,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伍**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