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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防城港**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防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黎*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黎*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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