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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桂林**限公司、桂林**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有限公司、桂林**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其与被告方已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桂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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