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隆*各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隆*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隆*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隆*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