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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有限公司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隆*各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隆*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隆*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隆*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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