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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黄**诉被告班意灵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与被告班某自愿离婚。

二、孩子抚养问题,婚生儿子黄**由原告黄*抚养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儿子黄**由被告班*抚养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期间双方有相互探望孩子的权利。两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三、财产分割问题,一栋位于凤山县凤城镇民乐路的7层楼房,原告母亲分得6、7层。原告黄*分得1、2层,待办理房产条件具备时,登记在儿子黄**名下;被告班*分得3、4、5层,待办理房产条件具备时,登记在黄**名下。该楼的10万元的农行按揭贷款每月需偿还2100元,原告每月付1200元,被告每月支付900元。双方位于凤山县凤城镇卫生院院内第一栋一层的房产,由被告班*所有,原告必须在2015年元月之前协助被告过户,过户在儿子黄**名下。长安牌桥车(桂MA9948)归原告黄*所有,2015年元月之前过户清楚。原来的违章由原告自行处理。老家纳直乡百河村丘仰屯三间平房,分右边一间给黄**(按房屋朝向)。

四、所有的林木及土地由大儿子黄**和二儿子黄**平均分配。

五、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义务,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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