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及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甲与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六丰村六冲屯村民小组签订了承包种植桉树的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人黄*甲主要负责砍草、清山、炼山、挖坑、种植桉树苗等工作。2015年3月28日起,被告人黄*甲开始组织民工在承包施工地块内点火炼山。4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甲带领民工在六冲屯“那目”(地名)坡山脚路边点火炼山时,不慎失火致使大火烧过防火线,烧到阳圩镇者袍村琴后屯山界内的“岩拉”坡树林中,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琴后屯“岩拉”坡一带的松树林、杂木林、桉树林、杂竹混**等林木被烧毁。经右江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实地勾图测算,本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6.2公顷(243亩)。

案发后,被告人黄*甲向被害人陆**、陆**、陆**18户农户赔偿了经济损失共计122310元,陆**、陆**、陆**18农户向黄*甲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黄*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的供述,证人陆**、龙*、李*、黄**、卢*的证言,被害人陆**、陆**、陆**、陆**的证言,森林火灾调查认定意见书、火灾过火范围图、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黄**的户籍证明,种植桉树合同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赔偿被害人统计表、收据、刑事谅解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在在野外用火时违反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因过失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赵*辩称1、被告人黄*甲失火面积16.2公顷,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案发后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调查,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全部赔偿1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甲与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六丰村六冲屯村民小组签订了承包种植桉树的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黄*甲主要负责砍草、清山、炼山、挖坑、种植桉树苗等工作。2015年3月28日起,被告人黄*甲开始组织民工在承包施工地块内点火炼山。4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甲带领民工在六冲屯“那目”(地名)坡山脚路边点火炼山时,不慎失火致大火烧过防火线,蔓延到阳圩镇者袍村琴后屯山界内的“岩拉”(地名)坡树林中,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琴后屯“岩拉”坡一带的松树林、杂木林、桉树林、杂竹混**等林木被烧毁。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实地勾图测算,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6.2公顷(243亩)。

另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黄*甲接受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区分局传唤,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讯问调查。

再查明,2015年8月1日,被告人黄*甲向被害人陆**、陆**、陆**18户农户赔偿了经济损失共计122310元,被害人陆**、陆**、陆**18户农户表示对被告人黄*甲的失火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区分局于2015年4月5日对本案决定立案侦查。

2、证人陆**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其在“岩拉”对面坡自家的地里砍甘蔗,大概中午12点看见在六冲屯“那目”坡做工的工人沿着公路开始点火炼山,大概过得一个小时看见大火已经越过防火线烧到“那目”坡坡顶的甘蔗地了,我就打电话给陆**说“六冲那边炼山跑火了,现在已经准备烧到你松木林了”,然后自己继续砍甘蔗。火灾发生之前黄*甲的工人把“那目”坡上的树和杂草都砍倒丢在山上,没有人用火烧过山,就是4号那天中午黄*甲带领工人烧山才导致火灾发生的。黄*甲的家属已经找到我协商赔偿,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我签了刑事谅解书。

3、证人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早上7点其在琴后屯“岩拉”坡坡顶处的甘蔗地里面砍甘蔗,在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看到那些工人在六冲屯的山坡上用火烧山的,他们是在六冲山坡的坡脚处路边开始烧的,后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看到那些火从山脚下燃烧往山顶处,火势很大,当时风也很大,而且其看到那火已经越过开好的防火线,烧到了六冲屯的甘蔗地里面。在起火之前的几天一直都是黄*甲那个包工头在“那目”坡那里野外用火炼山,2015年4月4日那天也是他带着民工在那里用火炼山,当天没有其他人在那里野外用火了。

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我们已经过来到这边和者袍村的六冲屯签好桉树种植施工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我们已经完成了砍山的工作,从2015年的3月28日那天开始把原来砍下来的那些杂草和杂木堆在一起,就用火烧掉,一直干了7天,4日那天我就叫民工停工休息,到了下午13时左右听见有人在大声喊救火,我听见后就出工棚看见大火从路口的上方开始一直往上冲,当时由于天气干燥,风势猛,不一会大火就沿着山坡往上蔓延了,我当时还组织了那些在工棚里休息的民工一起出来救火,因为火势猛,不一会就燃到了山顶,就是“岩拉”坡山界,那天“岩拉”坡这场森林大火被烧毁的都是松树林、桉树林。4日那天我没有发现有什么人在“岩拉”坡附近野外用火。那起火点是我们承包施工的范围内。

5、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那天在“岩拉”坡发生了一起森林火灾,当天中午其吃过午饭就在施工的“那目”工地那里休息,听见有人喊火烧山了,然后就跑出工棚看情况,看见“那目”工棚右边山坡下方拐角处有火燃起来,一下就往山坡上面烧,这样黄*甲老板和李*工头就组织我们工人去扑救火了的。到了5日凌晨这起火灾才被扑灭。火灾烧了一些松木、桉树、杂木树,但是具体多少就不知道。发生火灾的山坡是在琴后屯与六冲屯“那目”坡交界的地方,叫“岩拉”坡,我们民工的工棚就住在山腰位置。4月4日那天我没有发现有群众在“那目”坡附近野外用火。

6、证人卢*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我们六冲屯将“那目”坡的种植桉树工程施工承包给了云南老板黄*甲,由黄*甲负责组织工人砍山,炼山,整地种植桉树。在3月底和4月初的时候,黄*甲指挥他的工人在“那目”坡那里用火烧山。2015年4月4日中午1点左右有群众打电话给其说“六冲屯对面山坡“那目”坡起大火,已经烧到山坡中间的甘蔗地”。我听后就打电话到防火办报告要求消防队来扑救。晚上10点左右这起山火才被扑灭。“岩拉”坡与六冲屯的山坡是以坡顶的分水岭为界的。火灾中受灾的树木主要是松木和桉树,还有一些天然生长的杂木。

7、被害人陆**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中午12点左右,黄*甲带领工人从路边开始往山坡上烧山,工人是在路边“那目”坡坡脚的拐角处开始点火,然后沿着公路往琴后屯方向一路点烧地里已经砍下的杂草杂树,之后不到20分钟,其就看到那些火烧到了“那目”坡的山顶,“那目”坡上还有一些甘蔗也很快被烧,而琴后屯的山界就在山顶处的分水岭,那边就是我们屯群众种植的松木林。当天“那目”坡附近都没有其他人用火。在火灾中,被烧树木有松树、桉树、杂树,我自已种植的松树也被烧了,我被烧的松树有10亩左右。今后8月份的时候,黄*甲的家属已经找到我协商赔偿,我已经得到赔偿并签了刑事谅解书。

8、被害人陆*乙证言证实,当天(2015年4月4日)其在琴后屯旧屯装甘蔗,大概中午13时,陆*甲打电话给我说“六冲那边炼山跑火了,现在已经准备烧到我松木林了”,我马上打电话给六冲屯的组长报告此事。在火灾中我被烧毁的松木大概有40亩。

9、被害人陆*丙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那天中午13时,其听见有群众大声喊六冲屯“那目坡”有人炼山跑火,现在大火已经燃到坡顶,准备越过坡顶,烧到我们屯的“岩拉坡”(地名),大家快去救火。我听说后就马上从家里跑到了“岩拉坡”顶参与救火。我本人被烧毁的有25亩的松树林、5亩的板栗树。

10、被害人陆**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中午1时左右,其在屯里看到在六冲屯的“那目”坡和琴后屯“岩拉”坡坡顶交界处有火烟冒起来,就叫屯里面群众马上去到山坡上扑救火,我被烧的松树有5亩左右。

11、辨认笔录证实,陆**、陆**、龙*、黄**、李*指出起火点及9号照片上的男子黄*甲就是姓黄的工头。

12、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2014年,六冲屯的组长卢*让我找些工人来到六冲屯砍山种植桉树,之后我组织了工人来到六冲屯的“那目”坡施工,2015年3月28日至4月3日,其带领民工在“那目”坡用火烧山。4月4日当天,其工地并没有用火烧山,中午1点的时候,其发现在山坡坡脚转弯处一丛树木里面有火烟冒出来,其马上带领5、6个工人到坡脚处扑救火,但是风很大,火就顺着山坡往山顶烧,这样我就叫李*再带领几个工人去到山顶处防止火烧过山顶,在下午2点多的时候,我和几个工人想以火攻火,我们在甘蔗地旁边烧火,这样旁边的火就烧不过来,但是之后风很大,那些甘蔗也被烧了一部分。之后火就烧往山顶处,翻过了山顶,烧到了琴后屯那边“岩拉”坡的树木里面。4月3日晚上其见已烧过的地方有些大木头没有被完全烧灭,就叫李*拿水去扑灭那些余火,但第二天起来其还见有火烟冒出来,那火烟离那天起火点大概有50米左右,其怀疑是这些余火飘过来引发的火灾。

13、合同书证实,2014年11月28日,阳圩镇**村民小组与黄**、李*签订《种植桉树合同书》,出钱雇请黄**、李*负责清山、挖坑、炼山、种植桉树等工作。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甲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5、赔偿受害者统计表、收据、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陆**、陆**、陆**18户农户经济损失共计122310元,并取得被害人陆**、陆**、陆**18户农户的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黄*甲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黄*甲接受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区分局传唤,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讯问调查。

17、森林火灾调查认定意见书、火灾过火范围图、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火灾地点位于右江区阳圩镇者袍村琴后屯山界内的“岩拉”坡(地名);起火原因是人为生产用火,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6.2公顷(243亩),其中桉树林有3.1公顷(46.5亩),杂+竹混交林有4公顷(60亩),松树林有7.3公顷(109.5亩),杂林有1.8公顷(27亩)。并将该鉴定结论告知了被害人及被告人。

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火灾现场位于右江区袍村琴后屯“岩拉”坡,火灾现场地块从路边山坡至山顶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违反国家森林防火法规,因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6.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甲失火面积16.2公顷,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甲失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6.2公顷,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甲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已全部赔偿18户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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