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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覃**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被告蒙*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蒙*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同时,被告性格暴躁,动不动就发脾气,还动手打人及无端指责原告。现原、被告已分居半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蒙*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至大学毕业止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儿子蒙**,请求法院被告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蒙*乙。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债权债务。2015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性格暴躁,有暴力行为,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等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蒙*甲同意与原告杨*离婚,但要求对婚生子蒙*乙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离婚与否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准离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自愿结婚,并生育有一男孩,但在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主张无任异议,并愿意与被告离婚。因此,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子蒙*乙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蒙*乙年纪尚小,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本院酌定蒙*乙随原告杨*生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每月支付婚生儿子抚养费800元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小孩抚养费过高,根据被告的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其婚生儿子月抚养费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蒙*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蒙*乙随原告杨*生活,由被告蒙*甲从2015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蒙*乙生活费5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各承担50%;

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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